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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技能培训补贴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6-09-30 15:32:08

政策名称:技能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实际培训课时,每人每课时5-8元,每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主体:参加培训的人员或协议垫付培训费的定点培训机构。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后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个人银行账户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对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有困难的,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培训协议书,并按签订免费协议书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协议书及其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证明)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财社[2011]154号、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