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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滦区2014年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来源:  作者:住建局  审核:[!--sh--]  发布时间:2014-04-14 09:27:53

 

按照《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要求,现将我区2014年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双滦区城镇户口一年以上,且实际居住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双滦区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7503.21458.6元/月)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的资产状况:(1)家庭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总值人均不超过上年度可支配收入2.5倍(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1879元);(2)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原值不超过5万元。
二、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2、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的资产状况:(1)家庭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总值人均不超过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2.5倍(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1897元);(2)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原值不超过5万元。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