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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滦区2017年保障性住房家庭资格认定及分配方案

来源:  作者:  审核:[!--sh--]  发布时间:2017-11-09 08:30:00

 

承德市双滦区2017年保障性住房预分配
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我区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真正做到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和《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承市政办字〔2013〕20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拟分配保障房房源情况
本年度拟分配保障房房源有:
生态家园77套,山水天城69套,松林家园24套。
二、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一)廉租房
1.房源:生态家园77套。山水天城69套。
2.面向人群: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双滦区常住城镇户口一年以上且实际居住;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3)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城镇无房家庭;
(二)公租房
1.房源:松林家园24套。
  2.面向人群: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3.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在本区实际居住;
       (2)申请人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不满5年;
       (3)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在双滦区内注册并纳税;
       (4)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的家庭;
       (5)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97以下(2016年双滦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97元);
  (6)申请家庭的资产状况需满足:一是家庭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总值人均不超过双滦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72242.5元);二是家庭成员如拥有机动车辆,则车辆原值不超过5万元;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8)属人才引进的人员,不受收入、资产限制。
三、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
1.申请廉租房的租金标准为: 1元/月·平方米,按年度缴纳。
2.申请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为: 5元/月·平方米,按年度缴纳。
四、不予配租保障性住房情形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配租;
1.未满18周岁的;
2.涉及拆迁的已安置住房或货币安置的;
3.无行为能力的一人户;
4.长期(每年六个月)在外地生活和工作的;
五、保障性住房资格认定程序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申请家庭)可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其他(公租房申请家庭)申请人员须本人到单位所在社区或就近社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以向区住建局申请,经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并按要求组织相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复审后,将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家庭材料组织齐全,报双滦区民政局进行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认定,同时到双滦区住建局核查申请家庭成员房产情况;
3.区民政局对申报家庭的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后,将核实情况于15个工作日以文字形式反馈至相关街道(乡、镇政府);
4.街道(乡、镇政府)会同社区工作人员对认定合格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5.街道(乡、镇政府)对符合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家庭,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摇号选房。取得租住资格的家庭到所在街道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6.住房保障家庭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时,需缴纳一年租金、租赁保证金等费用,租住保障性住房期间,产生的取暖费、有线电视闭路费、水费、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住户承担;
7.保障房分配期间,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区督考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街道(乡、镇政府)的分配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六、信息公开
此次保障性住房分配需公开的信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及在街道(乡、镇政府)、社区张榜公示,公开内容为:
1.保障性住房家庭资格认定及分配方案;
2.审查合格的保障对象名单及相关分配信息。
七、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1.保障对象租住期间,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要保持内墙、顶棚、地面、门窗及室内厨卫设施完好。
2.对保障性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核查并配合住建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障房的、保障对象死亡的;
(2)出租、出借保障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3)不按时缴纳租金的、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居住的;
(4)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的;
(5)享受住房保障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
(6)违反合同约定的;
(7)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障性住房统一纳入小区物业管理。
八、相关情况说明
1.房屋状况应包括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曾经拥有和现在拥有的一切房产,包括现有的私有住房;现承租的公有住房;私有无照但符合起居条件的房屋;已赠与、继承、出售或出租的私有住房;已购未入住或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2.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资产状况由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3.残疾人需持有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享受民政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持有民政局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
4.申请人要具有一般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家庭中有农业户口的,需调查其户口所在地住房状况;未成年人不得作为申请人;正在服刑人员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5.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户口不在当地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协助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明;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只能作为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6.对取得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街道(乡、镇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