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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滦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民政局  作者:  审核:杨士东  发布时间:2013-04-15 15:39:2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承德市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等规定,《双滦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滦 区 人 民 政 府
00九年四月三十日
 
双滦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承德市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区委、区政府领导全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区政府成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区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到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四章 保障办法
第五条 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建立以优抚门诊、定点医院为载体,实行持证就诊,药费减免,住院按比例报销、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一站式结算服务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
(四)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相适应。
第七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区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费用,经区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拨付。
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区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定个人账户,其单位缴费部分所需费用,经区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拨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其所需费用经区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拨付。
第九条 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拨付。
第十条 其他优抚对象门诊补助。以当年1月份执行标准计算其年度享受的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或生活补助费总额并按总额的10%给予门诊补助,每年由区民政局核定,区财政局审批后,拨付民政局,由民政局一次性发给本人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支不补。
第十一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救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及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规定报销(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一)抗日时期入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为60%;解放战争入伍的补助比例为50%;其他七级(含)以下残疾军人、在乡复原军人补助比例为40%。
(二)烈士遗属补助比例为4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补助为35%。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为25%。
第十二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所需费用经区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拨付。
其他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和医疗补助后,个人支付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医疗城乡救助。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床位费。
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五章 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十五条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部门拨付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二)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实施。凡之前我区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编辑:石晨曦 孙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