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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等相关事宜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1-11-21 10:11:59

参保范围

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内的居民。包括无工作单位以及有工作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0员;普通高校、中专院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未在校的未成年人及学龄前儿童;个体经济组织进城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主要集中在餐饮、娱乐、宾馆、洗染、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等服务行业)以及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到所在社区填写参保登记表进行参保登记。
缴费标准
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250元,政府补助100元,低保对象个人缴纳90元,政府补助260元。二级以上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个人缴纳110元,政府补助240元,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100元,低保对象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40元。、二级以上残疾儿童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120。
参保缴费
居民医疗保险实行预缴费制,按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时间,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
参保居民未按时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逾期3个月仍未缴费的,视为自动退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再次参保的,执行等待期制度,等待期为6个月。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首月开始计算,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报销范围
1、疾病住院费用报销:参保居民因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参照《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河北省城镇居民其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增补品种表》中的药品种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意外伤害费用报销: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无其他方责任人或主体,因自然不可抗拒力,非主观的原因所致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参照职工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种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3.急诊发生的费用:目前只报销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诊疗费用。
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设立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一级医院3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二级医院5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个人支付45%。三级医院8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其中一级、二级医院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三级医院最低不低于400元。
18岁以下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为400元
二级医院为200元
一级医院为100元
新参保年度将育龄妇女生育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