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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滦区2011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1-12-20 10:57:06

为加强廉租住房的使用与管理,促进实物配租的规范化运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做好双滦区廉租住房的配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承市政[2007]212号)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中解决被拆迁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范围及对象

(一)本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为双滦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所辖小区内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双滦区城镇居民户口,且迁入户口满五年以上,在双滦区居住满十年以上;

2 、申请人家庭现无房居住或承租公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

3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家庭每户限租一套廉租住房。

(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1 、申请人为孤(孤身 1人,年龄在 60岁以上,无子女,无依靠)、老(夫妻双方年龄均在 60岁以上,无子女,无依靠或有子女,无赡养能力)、病(患有重大疾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残( 1-4级伤残且有伤残证书,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2 、家庭成员中有优抚象或军转干部到地方下岗、失业人员;

3 、涉及三年大变样或三年上水平等重点搬迁项目中的搬迁户。

(四)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廉租住房分配

1 、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 、已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分配住房的(包括公房、房改购房、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等);

3 、 已建或购买私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 15平方米的(含在城市规划区外建私房的),或将私房转让他人的(为救治家庭成员而将房屋转让且满3年以上的除外);

4、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5年及以内的。

二、 住房面积核定

(一)申请人的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1 、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2 、原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拆除后,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待入住的搬迁安置房,或已获货币补偿的原被搬迁房屋;

3 、承租的公有住房;

4 、已转让的住房(为救治家庭成员而将房屋转让且满3年以上的除外);

5 、按房改政策享受住房货币化分配对应的住房面积;

6 、尚未依法拆除违章建设的住房;

7 、应核定为保障家庭现住房的其他住房。

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或临时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核实,出具证明,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复审,报区住建局住房保障股核定。

申请人家庭成员属社会从业人员的,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初审,街道办事处复审,报区住建局住房保障股核定。

(二)核定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按《低保证》上登记的人数计算,但《低保证》上未登记的下列家庭成员应计算在内:

1 、现役义务兵;

2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 、劳教或者服刑人员;

4 、属农业户口且无私房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三、申请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1 、申请。 廉租住房申请人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现状等情况。

2 、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4)房证复印件,无房的租赁许可证,租住农村房屋的需要双方租房协议,出租方村委会证明,承租人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5)结婚证复印件;

6)低保证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7)家庭有农业户的需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无宅基地证明;

8)子女同父母在一起居住的需所在社区出具共同居住证明;

9)残疾证复印件以及残联出具的证明;

10)是三年大变样或三年上水平重点项目搬迁户的需三年大变样或三年上水平办公室出具证明;

11)家庭成员中有优抚象或军转干部到地方下岗、失业人员的需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2)是住房保障户的,提交保障证复印件以及住建局出具的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13)重大疾病患者需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各社区要严格查看原件与复印件,确保原件复印件一致。

(二)评议程序

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提出评议结论,符合条件的进行上报。

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公示程序

1 、初审(一次公示)。 申请人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为申报材料的初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查后,进行综合打分,并将打分结果在申请人现居住地社区进行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社区居委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由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

2 、复审(二次公示)。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初审报送的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在其居住社区进行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初审单位及复审单位共同进行核实。

3 、核准(三次公示)。区住房保障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申请廉租住房的终审及核准部门。街道办事处将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进行终审,终审核准后将核准结果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查证不实的,确认其申请资格有效;异议查证属实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综合评分

对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综合评分时,要充分考虑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收入状况、身体状况、年龄、共同申请家庭人数等情况,同时对涉及三年大变样或三年上水平活动中被搬迁的城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等采取加分的方式体现优先安置政策。经查实提供虚假证明的,取消其申请资格。综合评分时,充分考虑各项指标,按照公平公正并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1)住房状况

房屋状况应包括申请家庭所有申请人曾经拥有和现在拥有的一切房产(包括现有的私有住房;现承租的公有住房;私有无照但符合起居条件的房屋;已赠与、继承、出售或出租的私有住房;已购未入住或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以建筑面积计算。被搬迁采取实物安置的,应计算安置补偿协议中安置的房屋面积;采取货币补偿的,按原搬迁房屋面积计算。因医治重大疾病出售房屋且售房款50%以上用于医疗费用的,由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或出具医院治疗费用收据,所出售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离异的申请人如在其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房产的,则按照原家庭状况分摊住房面积。

2)收入状况

收入状况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3)身体状况

根据双滦政[2006]15号文件,我区城镇居民重大疾病是指尿毒症、恶性肿瘤、严重传染性肝炎或肺结核、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期六种疾病。残疾状况是指经过残疾人联合会评定并发放残疾证进行证明。如申请人既有重大疾病又有残疾,则只计算一种,按照得分最高的情况进行评定;

4)年龄

年龄只按家庭所有共同申请人中年龄最大的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评定,按周岁计。

5)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必须有法定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家庭中有农业户口的,要求到其户口所在地调查其住房状况;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得申请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超出80周岁且有子女的老人,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

6)加分情况以发放的综合评分表为准。

五、廉租住房的退出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每年要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上报区住建局住房保障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股及时收回分配的廉租住房:

(一)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中,生活得到改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 1年以上超出区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民政部门终止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 ,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三)经调查核实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分配的;

(四)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结构、用途和转借、转租廉租住房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管理合同约定,不及时缴纳各种费用的;

(六)连续 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的分配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区住房保障股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分配廉租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在建设、分配、管理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区住房保障股要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廉租住房分配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