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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1-11-29 14:59:40

受理部门: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区)公安机关

  咨询单位:省、市、县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

  办理流程 :

  市内户口迁移:当事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市外迁入:当事人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调动工作证明等到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县(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以及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在有效期限内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