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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滦公安分局办理户口所需手续明细清单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5-06-25 09:21:37

双滦公安分局办理户口所需手续明细清单

办理户口所需材料(由派出所直接办理业务)

以下6项业务由派出所直接办理:

一、 入户登记

(一)出生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

2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非婚生婴儿落户需存留未婚书面声明或公证书、派出所民警调查报告(13周新生儿入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长审批入户)。

4、群众主动提交准生证或计划外生育结论证的。

(二)收养登记

1、《收养证》。

2、收养人申请书。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复原、转业或退伍军人入户

1、县级以上安置办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2、复员证或转业证。

3、军人身份证、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4、回农村的提供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四)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回国(入境)护照复印件。

2、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回国(入境)定居

1、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2、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入户

1、《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2、回农村的提供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二、注销登记

(一)公民死亡

1、医院或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殡葬火化证明书;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辖区民警的调查报告以及配偶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

2、居民户口簿单页、居民身份证。

3、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发现人、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由辖区民警写出调查报告,社区(居)村委会或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常住户口。

(二)公民应征入伍

1、《入伍通知书》。

2、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由派出所凭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和应征入伍批准书。

(三)公民出国(出境)定居

1、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注销户口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单页、居民身份证。

三、迁入登记

(一)非准迁式迁入

1、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

1)《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3)回农村的提供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2本市外全国普通中高等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我市就业。

1)《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3、大中专学生退学、除名或开除回原籍入户。

1)退学证明或开除通知书。

2)《户口迁移证》。

3)回农村的提供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四、迁出登记

(一)准迁式迁出

1、《户口准迁证》。

2、居民户口簿单页。

(二)大中专招生迁出

1、《录取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单页。

五、县(区)内移入、移出

(一)移入

1、按照户口迁移政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照二级审批户口准予迁入的条件)。

2、居民户口簿单页。

(二)移出

《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常口系统打印出的表格。

五、立户、分户

(一)立户

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凭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书面申请,向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

1、房屋权属证明。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二)分户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办理分户手续:

1、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契分户手续的。

2、已办理分家手续且有书面证明材料的。

3、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

4、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却确实在此居住的。

六、其他户口项目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

婚姻状况、职业、文化程度等凭相应证件进行变更。

办理户口所需材料(需分局户政部门审批内容)

以下四项户籍业务需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审批:

一、户口准予迁入(本市以外)

1、对有稳定工作并自购房屋的,凭书面申请、务工(经商)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购房证明,包括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2、对有稳定工作并租房居住的,凭书面申请、务工(经商)证明、租赁房屋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对有稳定工作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凭书面申请、单位出具的务工和居住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4、对夫妻投靠的,凭书面申请、结婚证明、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对父母、子女投靠的,凭书面申请、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本和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6、对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凭书面申请、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变更更正登记

(一)变更更正姓名

1、本人申请(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公民附加父母申请)。

2、村(居)委会或学校、单位证明。

3、省厅《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八条声明。

4、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应当留存亲生父母的书面同意材料。

5、居民户口簿单页、居民身份证。

(二)变更更正民族

1、本人申请。

3、民宗局审批表、民族成分证明。

4、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如果是迁移过程中造成的,存留原始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性别变更更正

1、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

2、提供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方可予以变更。

3、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性别差错的,由责任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予以更正

(四)有过迁移的由迁出地派出所提供原始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参考材料,如学籍证明、毕业业证、结婚证等参考性材料。

三、人口信息补录

(一)补录户口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

3、派出所制定的公示单及公示情况(公示照片)。

3、民警调查报告,两名以上民警签字。

4、原始有效证明材料。

51855周岁全国违法犯罪信息人员网、全国追逃库。

6、补录人员近期情况确认,注明拍摄照片日期,加盖派出所章。

(二)大于3周岁补报往年出生,所需材料:

1、父母书面申请,写清未及时登记的原因。

2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婴儿落户需存留未婚书面声明或公证书、派出所民警调查报告),身份证、户口本。

4、父母户口未在一户的,出具未在父或母一方未落户的证明。

四、人口信息、重信息删除

1、本人申请简要注明重信息形成的原因,清楚表达当事人删除重复户口意愿,同时当事人对重复户口删除申请必须签字(按手印)确认。

2、派出所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将两个重复户口信息情况登记完整,并清楚载明重信息形成的原因及调查情况处理由两名社区民警签字并加盖公章。

3、留存重复户口户籍证明,注明日期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对现在的与外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信息有身份重复情况的,要主动积极与外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向对方出具《疑似重复户口信息请求协查函》,以求得对当事人户口删除问题的有效解决。

4、对经派出所核实情况,事实证据清楚,但当事人拒不配合工作,应取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后,由派出所负责填写重信息删除审批表格,该表格中要清楚判定真假户口的缘由、依据及处理结果,各级都要签署意见,并附“户口删除通知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其他要求不变。

5、对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要认真仔细核对,留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与原件相符,核原件日期,户籍民警签名加盖户口专用章。

办理户口所需材料(市局审批内容)

更正出生日期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证明。

3、派出所民警调查报告,两名以上民警签字。

4、原始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5派出所制定的公示单及公示情况(公示照片)。

注:上述办理户口所需材料随户口的管理政策变化随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