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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死亡未注销人员信息核实工作的公告

来源:  作者:亢乐  审核:李淑春  发布时间:2017-12-01 16:22:11

双滦公安分局关于全面开展死亡未注销人员信息核实工作的公告

各位居民朋友们:

     双滦公安分局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自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若居民家中存在人员已故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请家属积极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逾期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后集中注销。

为做好此项工作,我们将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  全面开展调查核实

双滦公安分局将按照公安、卫计、人社、民族等部门数据碰撞梳理出的死亡未注销人员名单,通过走访其亲属、邻居、主要社会关系和村(居)委会,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查清被调查对象是否已经死亡。

二、  分类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将严格按照《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规范》(公治明发[2017]393号)以及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居民重复户口删除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冀公治[2012]220号)等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为死亡人员办理注销户口。

                     情况一

     居民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之一,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情况二

对无上述证明材料的,可以凭死亡人员亲属签字的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情况三

对于不主动申请注销户口的,双滦公安分局将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居民重复户口删除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冀公治[2012]220号)文件要求,书面告知死亡人员亲属或进行公示后(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7日),凭民警调查报告、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普法课堂

 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登记:

(一)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  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  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