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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律责任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1-11-22 15:47:44

凡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符合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500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依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六)除上述第4、5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4项征收。
不符合《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对收养人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1000元的金额征收;
  (二)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2000元的金额征收;
  (三)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政策外生育二孩标准征收。
    对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由计划生育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至2000员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