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 | 区人大 | 区政协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居民办事 > 计生服务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及社会保障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1-11-22 15:54:02

 

1、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夫妇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予男方护理产假10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2、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节育手术确需需要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护理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农村居民可以由乡、民族乡、镇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3、对自愿终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独生子女18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有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三)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在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4、应当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名额,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按排培训和就业。
5、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省中考、高考试,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奖励扶助政策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年满60周岁;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每年可享受72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特别扶助政策
1、户籍在本省;
2、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流动人口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要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