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第一个子女登记事项 |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5-01-20 00:00:00 |
A1表: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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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0300RKJS-FW-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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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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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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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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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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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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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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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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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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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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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2、夫妻双方初婚证明(村、镇两级);3、怀孕3个月以上的医院孕检证明;4、夫妻双方2寸合影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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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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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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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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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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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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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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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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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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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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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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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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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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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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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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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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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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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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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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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404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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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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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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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岗位说明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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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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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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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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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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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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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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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便民事项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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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妇女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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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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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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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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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发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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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证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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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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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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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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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是否准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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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证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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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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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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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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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发放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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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证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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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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