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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1-11-20 08:17:15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事项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 □服务事项
事项属性
□即办件 ■承诺件 □上报件 □其它
受理单位
民政局
办理地点
双滦区行政服务中心
许可依据
《收养法》、《收养登记办法》
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会员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5、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许可程序
民政局对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收养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承诺许可期限
如无特殊原因,民政局社政股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
收费标准
250元∕件
收费依据
《省民政厅冀[1992]32号》
联系电话
4302200
备    注
 
联系人姓名
王新国
所在部门
民政局
联系人电话
4302200
E-MAIL
 

1、该事项是否为并联审批?如果是,请列举涉及到的并联审批部门及管理事项。
答:不是关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