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答:根据《收养法》第4章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存在一些例外:(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如果养子女满10周岁以上,应当征得本人同意。(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父母在世,可以由别人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吗?
答:可以。《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亲生父母、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继父母。如果父母均在世或者有一方还在世,但是缺乏监护能力,如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或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等,可以由别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答:不可以。《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保管并保护未成年的财产,其使用或处分该财产必须对未成年有利。因此父母不可以随意使用未成年的财产,更不可以将未成年人的财产赠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对未成年人不利的处分。
父母可以随意拆看未成年子女的信件吗?
答:一般不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或者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或查阅。
老师能体罚学生吗?
答:不能。多部法律都严格禁止老师体罚学生,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老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