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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4-06-24 11:19:48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单位名称
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地点
双滦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电话
4302665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及条款
《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
条件具体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房屋登记办法》第70、71、72/73条
材料具体内容
第七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审批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环节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
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经审核、材料齐全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审核
股长
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做出审核决定
1
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
审批结果
发证、送达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现场考察
 
 
 
 
听证、公示
 
 
 
 
评委评审
 
 
 
 
补正
 
 
 
 
其他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10
承诺时限
3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经费(2008)17号 冀财综(2009)15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 冀价经费字(2002)第10号冀政办(2009)5号
收费标准
 住宅80、非住宅550
收费性质
非税收入
批准证件
名    称
预告登记证书
有效期
长期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
无●
前置审批事项
 
前置审批机关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备  注
 
监督部门
双滦区政务服务中心
监督电话
0314-430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