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 | 区人大 | 区政协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居民办事 > 证照办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登记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4-06-24 11:23:31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登记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单位名称
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地点
双滦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电话
4302665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60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52、53、54、55条
条件具体内容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5条
材料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环节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
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经审核、材料齐全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即办
审批
股长
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做出审批决定
即办
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
审批结果
发证、送达
即办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现场考察
 
 
 
 
听证、公示
 
 
 
 
评委评审
 
 
 
 
补正
 
 
 
 
其他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10
承诺时限
即办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    称
房屋所有权证
有效期
长期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
无●
前置审批事项
 
前置审批机关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备  注
 
监督部门
双滦区政务服务中心
监督电话
0314-430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