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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1-12-02 10:41:21
冀政[2005]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紧迫感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省广大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但是,由于自然条件、天灾人祸等原因,尚有不少特困人口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困难群众面临的问题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在基本生活之外,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困难进一步突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力度明显不足,城乡差别进一步加大。因此,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势在必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创新工作模式,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逐步构建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工作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
(二)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各级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确保必需的投入,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制度统一、标准有别。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要着眼于社会救助制度的长期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充分体现公民权益的平等,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得到应有的救助。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救助标准。三是依法救助、管理规范。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加强各项制度之间的配套与衔接,提高工作效能。救助工作要依法行政,规范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四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统筹规划,统一部署,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既要考虑城乡共性又要突出各自特点,既要考虑资源共享又要适当向农村倾斜。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逐步提高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要科学调整救助水平。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等因素,通过科学测算,实事求是地调整保障标准,做到既能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能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二要推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大病、重残、单亲家庭、子女上学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政策倾斜,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三要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其低保待遇。尽快建立规范、统一的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实施城乡低保一体化。
(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妥善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经费来源问题,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要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三)全面实施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搞好调查测算,制定审批程序,公正合理地确定医疗救助对象,使患有重大疾病的特困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四)逐步完善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核减租金为辅。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同时,力争每年帮助农村困难群众建设和修缮一批住房,逐步缓解其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