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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6-10-12 14:56:27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冀民[2010]54号文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下发的《河北省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动态管理实施办法》(冀民[2016]39号文件)和《关于提高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次提标后,各县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3300元,补差标准不得低于160元/月。

二、此次提高城乡低保保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举措,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让低保对象切实感受到党的政府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