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其他
|
单位名称
|
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电话
|
4041745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公司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公司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
条件具体内容
|
1、 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必须是50人以下;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
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
材料具体内容
|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附件一)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件二)
3、 公司章程;
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附件三)
5、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附件四)
6、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附件五)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附件六)
8、 公司住所证明;(附件七)
9、 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范围需前置审批事项。(附件八-九)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一般环节
|
受理
|
注册管理股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准予受理。
|
5
|
审核
|
注册管理股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准予设立。
|
10
|
审批
|
|
|
|
|
办结
|
|
|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〇
|
现场考察
|
|
|
|
|
听证、公示
|
|
|
|
|
评委评审
|
|
|
|
|
补正
|
|
|
|
|
其他
|
|
|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15
|
承诺时限
|
|
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性质
|
|
批准证件
|
名 称
|
营业执照
|
有效期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
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备 注
|
|
监督部门
|
双滦区政务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
4301685
|
附件一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
名 称
|
承德市XX商贸有限公司
|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或注册号
|
(承)登记内名预核字(201X)第XXX号
|
住 所
|
河北 省(市/自治区) 承德 市(地区/盟/自治州) 双滦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 区) XXX 乡(民族乡/镇/街道) XX 村(路/社区) XX路XX 号
|
联系电话
|
13XXXXXXXXX
|
邮政编码
|
067XXX
|
□设立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张XX
|
职务
|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
注册资本
|
XX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公司
|
设立方式(股份公司填写)
|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
经营范围
|
请参照国民经济分类填写
|
经营期限
|
□ 年 □长期
|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
1 个
|
股东
(发起人)
|
名称或姓名
|
证照号码
|
备注
|
张XX
|
130XXXXXXXXXXXXXXX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
(发起人)
|
|
|
|
|
|
|
|
|
|
□变更
|
变更项目
|
原登记内容
|
拟变更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案
|
增设分公司
|
名称
|
|
注册号
|
|
登记机关
|
|
登记日期
|
|
清算组
|
成员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其他
|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声明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
张XX
|
联系电话
|
13XXXXXXXXX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身份证件号码
|
130XXXXXXXXXXXXXXX
|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法定代表人签字: X 年 X 月 X 日
|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张XX 职务:执行董事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130XXXXXXXXXXXXXXX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姓名 李XX 职务 监事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130XXXXXXXXXXXXXXX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姓名 张XX 职务 经理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130XXXXXXXXXXXXXXX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附表3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XXX
|
固定电话
|
XXXXXXX
|
移动电话
|
130XXXXXXXX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身份证件号码
|
130XXXXXXXXXX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4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
XXX
|
固定电话
|
XXXXXXXXX
|
移动电话
|
130XXXXXXXXX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身份证件号码
|
130XXXXXXXXXXXXXXXXXX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发起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可以参照“设立栏”之“股东(发起人)”格式附表填写原登记及拟变更内容。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 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 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 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 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 “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二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XXX XXX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XXX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承德市XXXXXX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R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设立登记 手续。
2、同意R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R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R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R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 月X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
签 字:XXX
|
固定电话:XXXXXXX
|
移动电话:13XXXXXXXX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XXX XXX
X年X月X日
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三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附件四
承德XXXXXX有限公司
股东决定
承德市XXXXXX有限公司股东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审议通过了承德市XXXXXX有限公司章程,并依据公司章程,做出以下决议:
一、决定任命XXX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为:XXXX,住所:承德市XXXXX。
二、决定聘请XXX担任经理,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住所:承德XXXXX 。
三、决定任命XX担任监事,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住所:承德XXXXXX。
四、股东审查了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股东承诺以上内容均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股东签名(盖章):
日期:X年X月X日
承德XXXXXX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X年X月X日
会议地点:公司办公室
参加人员:XXX、 XXX
召集人员:XXX
记录人员:XXX
承德XXXXXX有限公司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审议通过了承德XXXXXX有限公司章程,并依据公司章程,做出以下决议:
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选举/聘请XXX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
二、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聘请XXX担任经理, 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
三、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选举/聘请XXX担任监事,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
四、全体股东审查了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公司承诺以上内容均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股东签名(盖章):
日期:X年X月X日
承德XXXXXX有限公司
股东决定
承德市XXXXXX有限公司股东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审议通过了承德市XXXXXX有限公司章程,并依据公司章程,做出以下决定:
一、决定任命以下人员担任董事: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
二、决定任命以下人员为监事: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
三、股东审查了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公司承诺以上内容均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股东签名(盖章):
日期:X年X月X日
承德XXXXXX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
时 间:X年X月X日
地 点:公司办公室
参加人员:XXX、XXX、XXX、XXX、XXX、XXX、XXX
承德市XXXXXX有限公司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表决予以通过以下决议:
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XXX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
二、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请XXX提任总经理,,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
三、全体董事审查了董事长、经理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公司承诺以上内容均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日期:X年X月X日
承德XXXXXX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
时 间:X年X月X日
地 点:公司办公室
参加人员:XXX、XXX、XXX
承德市XXXXXX有限公司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表决予以通过以下决议:
一、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选举XXX担任监事会主席, 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
二、全体监事审查了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本公司承诺以上内容均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字:
日期:X年X月X日
承德XXXXXX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X年X月X日
会议地点:公司办公室
参加人员:XXX、XXX
召集人员:XXX
记录人员:XXX
承德XXXXXX有限公司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经充分协商,审议了承德XXXXXX有限公司章程,经表决予以通过,并依据公司章程,做出以下决议:
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选举/任命以下人员担任董事: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
二、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选举/任命以下人员为监事: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现住所:XXXXXXXXXXXX;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现住所:XXXXXXXXXXXX;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现住所:XXXXXXXXXXXX 。
三、全体股东审查了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股东承诺以上内容均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股东签名(盖章):
日期:X年X月X日
承德XXXXXX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
时 间:X年X月X日
地 点:公司办公室
参加人员:XXX、XXX、XXX、XXX、XXX、XXX、XXX
承德市XXXXXX有限公司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表决予以通过以下决议:
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XXX担任董事长,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
二、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请XXX提任总经理,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
三、全体董事审查了董事长、经理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全体董事承诺以上内容均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日期:X年X月X日
承德XXXXXX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
时 间:X年X月X日
地 点:公司办公室
参加人员:XXX、XXX、XXX
承德市XXXXXX有限公司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表决予以通过以下决议:
一、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选举XXX担任监事会主席, 身份证号码为:130X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
二、全体监事审查了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全体监事承诺以上内容均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字:
日期:X年X月X日
附件五
任 职 文 件
经承德市XXXX有限公司首次股东决定,任命XXX同志为承德市XX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
聘任XXX为承德市XXXXX有限公司监事。
股东签字:
任 职 文 件
经承德市XXXX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决定,选举XXX同志为承德市XX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
选举XXX为承德市XXXXX有限公司监事。
全体股东签字: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
|
申请企业名称
|
承德市XXXX有限公司
|
备选
企业字号
|
1.
|
2.
|
3.
|
企业住所地
|
河北 省(市/自治区) 承德 市(地区/盟/自治州)
|
注册资本(金)
|
XX 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请参考国民经济分类填写
|
投资人
|
名称或姓名
|
证照号码
|
XXX
|
130XXXXXXXXXXXXXXX
|
XXX
|
130XXXXXXXXXXXXXXX
|
|
|
|
|
|
|
|
|
|
|
|
|
|
|
|
|
|
|
□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
|
已核准名称
|
|
通知书文号
|
|
拟调整项目
|
原申请内容
|
拟调整内容
|
|
|
|
|
|
|
|
|
|
|
|
|
□已核准名称延期
|
已核准名称
|
|
通知书文号
|
|
原有效期
|
|
有效期延至
|
年 月 日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
具体经办人
姓名
|
XXX
|
身份证件号码
|
130XXXXXXXXXXXX
|
联系电话
|
XXXXXXXXX
|
授权期限
|
自X 年X 月 X 日至X 年X 月 X 日
|
授权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
XXX
XXX X 年 X 月 X 日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
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 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 “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 “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 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7、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 “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七:
一、根据《河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自有房产或者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属城镇房屋的,可以提交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4、租赁房屋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二)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根据双滦区政府“双滦政字[2012]110号”文件精神,要求相关业态进入园区经营。“自2012年7月1日起,规划控制区内涉及石油仓储、农副产品、家具建材、五金机械、汽修汽配等业态的经营商户,只允许在物流园区内相关已有业态的商贸城内经营,在其他地址经营的一律不再新批营业执照”。
三、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以下区域严禁办理餐饮行业营业执照: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2、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四、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文件“《承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站点。具体条款如下: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发改、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除统一设置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回收站(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废旧物资物资经营站点。
第十四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场所的选址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在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商务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就其选址、场所和场地建设是否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网点建设规范提出意见,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相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附件8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015年11月18日)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法
律
明
确
的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
1
|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
3
|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
1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2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3
|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
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4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
5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6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74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
7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
8
|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
9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
10
|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11
|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12
|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
13
|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
14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15
|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1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17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18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19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20
|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21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22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
23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
24
|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
证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25
|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26
|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27
|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8
|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29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30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
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31
|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
中国民航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32
|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33
|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34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附件9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2015年11月18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1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2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
3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
4
|
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审批
|
人民银行
|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
5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6
|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
7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8
|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
9
|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10
|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11
|
内资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12
|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13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14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银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5
|
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终结审批
|
银监会
|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16
|
外国银行代表处变更及终止审批
|
银监会
|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17
|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
18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19
|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0
|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审批
|
证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
21
|
证券金融公司解散审批
|
证监会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
22
|
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
23
|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业务资格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
24
|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
|
证监会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
25
|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
证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
26
|
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
|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27
|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
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28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29
|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30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
保监会
(会同证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31
|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32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保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
33
|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
34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
注:以上前置审批事项,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凭审批文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