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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关于办理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1-11-07 09:04:34

区内各冶金矿产品生产企业:

    2006年11月1日,《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按照《条例》规定的关于各冶金矿产品生产企业办理冶金产品生产许可证新的有关要求,我省开始重新启动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对于已经发放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效,但2006年已经组卷未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重新组卷申办。望各冶金矿产品生产企业切实做好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及标准

  1、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只限采矿企业或坑口、采区)。

  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只限采矿企业和选矿企业的尾矿设施)。

  5、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6、按照省统一制定的编制大纲编写的环境治理方案。

  7、县级以上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批准文件,并附有关于该设计和竣工验收论证会会议纪要和参加会议的专家名单。《条例》实施前开办的冶金矿产品生产企业申办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没有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矿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批准文件的,需提交冶金矿山基本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依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由省冶金矿山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冶金矿山基本生产条件的评价工作。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其中2、3、4、5项需查阅原件。

  二、其它事项

    1、冶金矿产品生产企业接到通知后3日内,到我局领取《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河北省冶金矿山环境治理方案编写提纲。

    2、各冶金矿产品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申报工作,由于企业不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延误办证工作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负。

    联 系 人:李国庆      联系电话:4042580

              李春华      联系电话:4040691    

              

    双滦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地址:双滦区锦绣城远通大厦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