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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6-10-09 15:19:19

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二条、二十条、二十一条
5、《河北省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6、《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餐饮服务类)》
许可对象
辖区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申办食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受理机构
承德市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流通监管股、保健食品和餐饮消费品监管股
决定机构
承德市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条件
一、新设
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河北省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餐饮服务类)》的要求。
3、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要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新设程序”办理。
4、已通过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的经营者,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按“新设程序”办理。
 
二、延续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变更
1、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名称、仓库地址及名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等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四、补证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申请人《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五、注销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材料
一、新设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身份证正反面2张);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承诺书(一式两份)
6、食品经营活动场所周围环境图、食品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和食品分区,婴幼儿乳粉和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单独标注);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有效期内健康证复印1份);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2)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提供网店地址和网店截图。
(3)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需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使用证明。租用仓库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饮品制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设备清洗消毒等维护记录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5)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食品生产资质合法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二、延续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与延续食品经营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1)变更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使用证明。仓库地址名称变化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
    (4)变更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的,应当提交新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5)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供与新的食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流程图及文字说明;经营项目减项的,可不提供。
 
四、补证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五、注销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材料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格式要求准确、规范、完整填写申请事项相关内容。应使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也可以打印,但签字必须由本人书写,不得打印。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有权更正人可以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3、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4、经营者名称按照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登记证书上的名称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机关、事业单位与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上标注的名称一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上标注的一致。
5、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的填写,有社会信用代码的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登记证书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申请人,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的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承诺(声明)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列的食品行业禁业情形,并由本人签名。
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境内人员应为身份证复印件,境外人员应为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经营场所、仓库地址应当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要明确参照物。住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标注的地址一致。
8、食品安全制度根据主体类别、经营方式、经营业态和经营项目制定。食品经营者均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处理制度等。
食品销售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还应当建立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等。
餐饮服务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场所、设施及用具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留样制度等。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饮品制售的,还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设备清洗消毒等维护记录的公示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可不分别一一对应建立,可合并建立,包含以上内容即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对其制度的掌握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将抽查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签名。
9、从业人员登记表中 “工种”的填写,食品销售主要包括:营业员、采购员、品管员、理货员、收银员、保洁员等;餐饮服务主要包括:厨师、面点师、择(洗)菜工、仓管员、采购员、传菜员、服务员、保洁员、洗碗工、收银员等。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增加新的工种。
10、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包括货柜、货架、展示柜、冷柜、保温设施、清洁容器、换气设施、空调、防鼠防尘防蝇等设备,以及售货工具、运输工具等。
11、经营场所方位图,标绘主干道,周边参照物,以及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
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标绘主要设备设施在经营场所的位置,以及各种分区、专间、操作场所位置示意图。
操作流程图,食品销售是指食品经营者从食品进货、运输、储存、销售到退市的操作路径;餐饮服务是指原料进入、粗加工、切配、烹调、制作以及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流程。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根据明白卡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承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退回申报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受理条件的,承办人员予以受理,录入许可系统,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人指派2名或2名以上现场核查人员,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记录》。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4、核准:主管局张和局长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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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4040959、4041747
办公时间
及地址
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1月—5月、9月—12月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6月—8月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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