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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规范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1-12-01 14:42:23
一、主体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具备的最基本条件。
本规范适用于双滦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加工小作坊。
二、规范引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章
2、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
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和个人。
四、基本要求
(一)生产环境条件
1、小作坊要单独设立原料库、加工间、成品库;
2、加工间要与生活区分开;
3、加工间地面应该用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便于清洗、排水;
4、加工间墙壁应贴墙砖到顶,屋顶应无灰尘;
5、加工间内应设置流水式洗手、上下水设施、消毒设施、有更衣设施;
6、加工间、库房应设置防鼠(防鼠板不低于80厘米)、防蝇、防虫设施,库存物品应离墙、离地存放;
7、加工间要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原料间也要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感染;
8、屠宰要单独设立屠宰区,及时清理污物,清除异味,设置污水井;
9、加工区内不得饲养畜禽;
10、加工区25米内不得有坑式厕所及其它污染源。
(二)生产加工设施
1、加工设备、工具、容器需由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
2、加工用设备、工具、容器及时清理消毒,加工间要定期消毒;
3、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计量器具,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加工单位,要配备架盘天平,保证产品质量。
(三)人员要求
1、生产加工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2、生产加工人员进入生产加工间应穿戴工作衣帽,不得佩带首饰或饰品进行操作;
3、生产加工人员应该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卫生和质量知识。
(四)技术文件
1、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备齐相应的产品标准、卫生标准等文件;
2、生产加工小作坊应该建立原材料进货台账和加工纪录、销售纪录;
3、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到区质监部门备案。
五、附则
本规范由承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双滦区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