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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滦区发展改革局权力清单

来源:双滦区编委办  作者:张铁峰 苏婕儿 程佳佳  审核:杨晓春  发布时间:2017-02-23 11:28:35

 

承德市双滦区发展改革局行政权力清单(共43项)
序号 单位 行政权
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和标准
备注
1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08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的处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成品油经营企业      
2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09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成品油经营企业      
3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10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成品油经营企业      
4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11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处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成品油经营企业      
5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12 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成品油经营企业      
6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13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成品油经营企业      
7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14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成品油经营企业      
8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15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成品油经营企业      
9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16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成品油经营企业      
10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17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成品油经营企业      
11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18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零售商供应商      
12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19 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零售商      
13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20 洗染业经营者未依法办理备案的处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洗染业经营者      
14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21 违规从事美容美发经营的处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美容美发经营者      
15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22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处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2、《承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16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23 再生资源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2、《承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17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24 违反《承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要在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再生资源社区回收亭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的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承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18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25 从事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的批发业务企业,没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区商务局备案的行为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河北省调味品批发企业备案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调味品批发企业      
19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26 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      
20 发改局 行政处罚 191027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      
21 发改局 行政处罚 21001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区发改局 物价监督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  
22 发改局 行政处罚 21002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区发改局 物价监督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  
23 发改局 行政处罚 21003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区发改局 物价监督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  
24 发改局 行政处罚 21004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区发改局 物价监督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1)不标 明价格的;(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经营者  
25 发改局 行政处罚 21005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处罚 区发改局 物价监督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6 发改局 行政处罚 21006 经营者拒绝配合价格监督检查的处罚 区发改局 物价监督管理办公室 《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27 发改局 行政处罚 21008 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罚 区发改局 物价监督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高于或者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三)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四)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五)对已明令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六)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七)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其他单位进行收费;(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28 发改局 行政确认 196001 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1第5号令《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2、《河北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冀商流通字[2012]12号。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4]91号)。 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29 发改局 行政确认 26001 价格认证、鉴证 区发改局 双滦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第六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力。《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国家指定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涉案资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服务收费。(其他机关) 法定时限:刑事案件:7日,其他案件30日。 收费依据:刑事案件不收费,其他案件依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河北省价格鉴定、认证机构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0]第6号)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下同)3%;10万元以上-100万元:2%;100万元-1000万元:1%。收费起点:200元 差额定率累进
30 发改局 行政监督 198001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督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 年第 8 号)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2、《承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县、区商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31 发改局 行政监督 198002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回收活动的监督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32 发改局 行政监督 198003 对美容美发业的监督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 第 19 号令)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美容美发业经营者      
33 发改局 行政监督 198004 对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的监督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年第5号令)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洗染业经营者      
34 发改局 行政监督 198005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进行的监督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2006 年第 18 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零售商      
35 发改局 行政监督 198006 对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的监督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36 发改局 行政监督 198007 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督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第11号令)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完善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免费提供家庭服务信息,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规范市场秩序,推进家庭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家庭服务消费便利化和规范化。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家庭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和客户服务跟踪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员信用评价体系。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制定家庭服务合同范本,指导协调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家庭服务业的举报、投诉渠道和方式,接受相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5日内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家庭服务业经营者      
37 发改局 行政监督 198008 对二手车流通管理的监督 区发改局 市场体系建设管理中心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承德市关于深入推进二手车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第三条凡在我市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凭市、县商务局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商务局备案。 二手车经营者      
38 发改局 行政监督 82001 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区发改局 节能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不收费  
39 发改局 行政监督 28002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区发改局 专项资金管理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不收费  
40 发改局 行政监督 28003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区发改局 专项资金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四十六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不收费  
41 发改局 行政监督 28004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区发改局 专项资金管理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机关、事业单位 不收费  
42 发改局 行政监督 28001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备案监管 区发改局 物价监督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冀政函〔2011〕18号 2011年1月31日)第十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行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冀价经费【2014】12号)第十条: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 中约定并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 承诺时限:2天  
43 发改局 行政监督 28002 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监管 区发改局 物价监督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冀价行费[2005]44号)   第四条: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批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民办学校) 承诺时限:2天  
 

 

发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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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局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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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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