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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来源:双滦财政  作者:杨海军  审核:杨海军  发布时间:2016-10-12 10:57:50

 

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及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标准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省级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资产配置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家具。具体是指:
(一)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文件柜等。
(三)空调设备。包括挂机、柜机等。
(四)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第五条 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本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一)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的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在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从低控制。
(二)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三)使用年限标准是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七条 电脑
(一)台式电脑。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台/人配置。价格不超过48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二)笔记本电脑。厅级岗位按1台/人配置。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2台(或按照1台/3人,不足3人按3人计算)。配置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外勤单位可适当增加笔记本电脑的数量。价格不超过6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第八条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厅级岗位每人可配置1台A4打印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A3打印机、2台A4打印机(或按照1台/3人,不足3人按3人计算)。票证打印机按需要配置。A3打印机价格不超过6500元/台,A4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500元/台,票证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500元/台。打印机(包括一体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第九条 复印机
20人以下(含20人)单位可配置1台;20人以上单位可按照不超过每20人配置1台的比例配置。价格不超过20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或复印30万张。
第十条 传真机
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价格不超过16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第十一条 扫描仪
按照工作需要配置。普通平板扫描仪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高速文档扫描仪价格不超过4000元,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第十二条 其他设备
(一)数码照相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0%,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二)数码摄像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8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三)电视机。按照工作需要配置,主要用于会议室、值班室等。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三条 办公室家具
(一)办公桌椅。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1套配置,其中正厅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3500元/套,副厅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3000元/套,处级及以下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2500元/套。
(二)沙发(含茶几)。正厅级办公室可配置1个三人沙发、2个单人沙发、1个大茶几、1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8000元;副厅级办公室可配置1个三人沙发、1个大茶几(或2个单人沙发、1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4000元,处级办公室可配置2个单人沙发(或2个扶手椅)、1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2000元。
(三)桌前椅。厅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300元/把。
(四)书柜。厅级干部办公室可配置2组书柜,每组价格不超过200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每个办公室可配2组书柜,价格不超过1200元。
(五)文件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1000元。
(六)保密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1600元。
第十四条 会议室家具
(一)使用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500元/㎡的标准配置。
(二) 使用面积在100㎡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600元/㎡的标准配置。
(三)接待室按照价格不超过700元/㎡的标准配置。
第十五条 除办公室和会议室外,其他房间的家具配置,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上述标准选配。
第十六条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健康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十七条 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四章 空调配置标准
第十八条 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未超过50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准配置中央空调(基本建设立项批准除外)。安装中央空调的,按照专业标准配置,价格不超过8000元/冷吨。
第十九条 无中央空调的,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一)办公室空调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房间使用面积20—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4000元;房间使用面积30—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5000元;房间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二)会议室空调
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9000元;使用面积4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18000元;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二十条 空调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五章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会议室,原则上不配备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面积6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5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2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8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100000元配置。
第二十二条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特殊单位业务需要,本标准不能满足的,报经省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同类设备市场价格水平配置。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将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应当严格按照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执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可继续使用。待达到以上报废标准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二十八条 新成立单位、临时机构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按有关规定先进行调剂配置,不能调剂的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国家有关标准有较大变化时,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 本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