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地登记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土地登记对象(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土地权利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完备,土地登记是否达到要求;
2、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3、违法违规登记是否存在;
4、土地登记资料是否规范;
5、土地登记证书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宗土地提交登记资料时当场检查;
2、每年组织1-2次案卷评查;
3、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督;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开展个案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提交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时,当场核对检查;
2、不定期进行土地登记事项专项检查;
3、对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管过程中和土地督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公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个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4、通过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系统对土地权利证书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假证的流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系统和土地登记专项检查以及公众投诉举报,发现土地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2、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3、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登记通过更正登记等措施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对象有涂画土地权利证书等情形且情节较轻的,视情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等情形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3、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4、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事项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耕保股、各国土资源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对土地规划认定审核情况、宅基地审批要件情况、是否符合审批政策等内容进行监管。宅基地审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宅基地审批档案或者档案审批核心要件缺失的行为;
2、是否存在不符合土地规划的范围内审批宅基地的行为;
3、是否存在宅基地审批人不符合审批条件而做出审批的行为;
4、是否存在审批位置与建造位置不符合的情况而未纠正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监督检查:有关工作人员负责宅基地审批土地规划意见的确认工作,宅基地审批土地规划确认率100%。
2、宅基地审批书面检查:每季度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每次对辖区内上季度宅基地审批卷宗书面检查,检查率100%。
3、宅基地实地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抽取不少于审批量的10%进行实地检查。
5、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对下放权力的监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政府简政放权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下放工作,同时加强对下放事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现对下放的“土地巡查制止”事项提出如下监管措施:
一、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土地巡查制止工作,对土地违法行为负有巡查、制止、勘验、上报的职责。
二、各国土资源所对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每周巡查不少于3次,对其它区域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遇群众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制止,不能制止的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向各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能够组织拆除的,即时组织拆除;不能拆除的,由国土所进行现场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并及时移交局执法监察股。
三、各国土资源所对违法行为发现必须达到95%以上。在巡查过程中要做好巡查记录,健全巡查台帐,详细记载每宗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地类、占地面积特别是占用耕地面积,巡查人员要在巡查台帐上签字。
四、局执法监察股负责对各国土资源所的巡查情况和制止效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或各所互查。国土资源所因巡查不到位,一年内没有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达到2起的,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不记录、不制止、不上报、经查处后监管不力的,由局班子对国土资源所所长进行诫免谈话;一年内没有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3起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行为发现、制止率低于95%的,对国土资源所所长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0一四年八月四日